為保護臺州路橋機場(以下簡稱臺州機場) 電磁環境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發布,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72號修訂)《民用機場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53號)《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劃定規范和保護要求》 (AC-118-TM-2011-01)《航空無線電導航臺(站)電磁環境要求》(GB6364-2013) ,經現場勘查、專家論證、公開征求意見,現將臺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通告如下:
一、本次確定的臺州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民用航空無線電臺(站)電磁環境保護區域、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。
二、臺州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(站) 電磁環境保護區域、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范圍見附件。
三、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內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(站)應嚴格按照無線電管理部門核定的條件工作,嚴禁擅自變更技術參數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(站)和其他儀器、裝置,不得對機場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。禁止在機場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,從事下列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: 1.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、架空金屬線、鐵路(電氣化鐵路)、公路、電力排灌站、無線電發射設備試驗發射場; 2.存放金屬堆積物; 3.種植高大植物; 4.從事掘土、采砂、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; 5.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。
四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相關附件: